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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对东北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 中央支持、省级负责

原发表日期:2016-06-19作者:国际畜牧网

原发表日期:2016-06-19

作者:国际畜牧网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今年国务院决定在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这是在推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背景下,国家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推动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多年以来,我国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保持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用作用。目前,我国粮食供求总量保持基本平衡,但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粮食供需格局变化,近年来粮食供求结构性矛盾逐步凸显,特别是玉米已呈现阶段性供大于求局面,库存高企、财政负担加重、国内外价差较大、收储和进口压力不断增大、用粮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突出。面对粮食市场供求的新形势,原有玉米临时收储政策面临的矛盾日益显现,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今年4月初,市场不断出现有关今年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将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消息,但均没有详细的、实质性的政策和措施出台,市场预期有关机构不会对玉米收购放任不管,新政策里面肯定会有保底收购等条款。

从财政部发布的消息来看,补贴政策的基本安排是:

一是市场定价、价补分离。

即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中央财政将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补贴,并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二是定额补贴、调整结构。

在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对各省(区)亩均补贴水平保持一致,补贴基期也在一定年限内保持不变,充分发挥价格对生产的调节引导作用,体现优质优价,促进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中央支持、省级负责。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中央财政将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并赋予地方自主权,由各省区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确定本省区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四是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操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地方政府拨付补贴资金等应当充分利用此前粮食直接补贴的工作基础,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生产者。

另据了解,今年财政部还将及时拨付产粮大县等奖励资金。今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394亿元,比去年增加22亿元,奖励资金进一步向商品粮大省、粮油调出大县倾斜,并对黄淮海的玉米产区增加资金安排,鼓励地方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保护好种粮积极性,并促进玉米等种植结构调整,更好地推动实现农产品收储制度改革目标。